【医保】热点问答——生育篇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是什么,

个人需要缴纳吗?

根据2021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以下简称《规定》),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什么?

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根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2、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3、以下人员及用人单位无需缴纳生育保险,但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是否需要产检选点、

异地生育备案等手续?

参保人产前检查应当选定一家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检定点医疗机构,并凭计划生育证明等资料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如果参保人需到市外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续,应先向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才能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城乡居民可以享受生育待遇吗?

目前,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根据《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8号)规定,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疾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如何领取?

1、生育津贴计算公式: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


2、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